(三)除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之外,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及转制等基本情况也应一并进行核定,并要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核定表》所列内容,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四)从2008年开始采取按自然年度核定,即缴费年度由上年度的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30日改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上半年由于核定结果未确定,仍按2007年的核定基数预缴,待缴费基数核定后,对下达的预核计划按高减低补的原则进行调整。
(五)缴费基数以及上、下限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按下述办法分别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2、所有险种基数核定时,对职工个人平均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3、各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三、核定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核定小组应按照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对各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统一进行核定。对缴费单位申报的资料必须认真严格审核,详细查阅缴费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认真分析所提供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既要核定参保人数,也要核定工资总额,核定后对被核定单位出具书面的核定结论,核定小组组长和地税部门、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在每个单位的核定结论书上签字确认。对于核定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在核定结论书中注明各自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后再下达核定结论。
(二)核定结论下达后,各缴费单位必须在三日之内对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公示。公示可以张榜公布,也可以通知职工到指定部门查阅。公示情况及对核定的意见,各缴费单位应在公示后的15日内书面报缴费基数核定办公室。对核定结果如有异议,也可在公示结束后的15日内到缴费基数核定办公室持相关资料进行更改。
(三)2008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时间从2008年2月20日开始,2008年6月30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