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开展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劳社工伤司函〔2006〕7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一)1996年10月1日前用人单位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二)1996年10月1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
(三)到2006年4月30日止仍还在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统计截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查摸底范围。原用人单位已破产或者注销的,请在本通知所附有关表格的备注栏内注明。
二、调查方法
由用人单位申报(详见重庆市《工伤证》发放申请表),结合《工伤证》换发工作,建立工伤档案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和分类汇总,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伤人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认真审核资料,以年度为单元分类归档,对工伤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各分类统计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我局工伤保险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报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