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活动前期食品卫生监督准备工作
(一)重大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通报省卫生厅登记备案。内容包括:
1、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2、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3、接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4、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5、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参观考察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二)省卫生厅根据重大活具体内容,确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方式,并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小组,明确具体任务和要求。
(三)按照要求,重大活动举办地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专项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和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由省卫生厅报省政府,通知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四)重大活动举办前15日,重大活动举办地所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3日内出具《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卫生监督评估报告》送交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签收,并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接待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及落实情况;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置、卫生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3、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4、直接入口食品及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卫生检查情况;
5、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健康状况情况;
6、接待单位存在的食品卫生隐患问题及卫生监督意见;
7、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情况;
8、住宿、会议室等的卧具用品、公共用品的更换和消毒情况;
9、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10、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而短期内不能改进或不能消除食物中毒隐患的,应立即通知活动主办单位体停止该单位的接待工作。
接待单位应依照卫生监督意见内容进行整改,主办单位应当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三、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