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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2009修订)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等,分别由主任、市长、主任委员、院长、检察长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议题,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议题。

  临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常务委员会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广州海事法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根据相关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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