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广州市委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七)市本级财政决算;
(八)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十)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二)授予或者撤销广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建议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及环境保护资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九)有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