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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2009修订)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已由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01年8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1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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