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日照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有效处置非法集资,促进辖区内金融产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金融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针对涉及处置非法集资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磋商、协作的制度。
第二章 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级银行、保险、证券、担保金融机构。
第四条 市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市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人,负责成员单位间日常沟通事宜。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的职能包括:
(一)掌握全市非法集资活动情况;提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措施建议;组织协调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机制等。
(二)在联席会议框架内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非法集资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告知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召集市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