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建设;
(七)震情、灾情信息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队伍建设;
(八)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九)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尤其是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二)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防相结合的方法。
七、区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进行抽查。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市地震局、发改委、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区县或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作适度宣传,但应注意防止发生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视情将总结上报市政府和山东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县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受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区县的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