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政办字〔200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日照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日照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以及《日照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各区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