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要在密闭车间中进行。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活动,要在密闭条件下进行。
(3)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要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4)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渣土堆、废渣、建材等,要采用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
(5)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要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有条件的应在堆场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
(6)对于露天堆场的坡面、场坪、路面及货运堆场,采石采矿场所等,要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5. 绿化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1)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2)植树树穴、绿化带所出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种植完成后,树穴和各类绿化带回填土应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
(3)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成后,一周内要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留裸土地面。
(4)对绿化产生的垃圾,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做到当天清除,其它路段应在2天内清理干净。
(5)对学校操场、运动场、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建委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
1. 强化源头控制。车辆登记挂牌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 实行限行措施。在市区环境敏感路段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3. 加大对冒黑烟车辆整治力度。加大对停放地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抽检执法力度,禁止排气超标、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4. 加快高排放车辆、旧车辆的更新淘汰,推广使用清洁汽车。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交车辆进行更新,加快加气站建设,更新淘汰营运年限到期的出租车及超报废期的车辆。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
(三)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加大结构性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工业结构调整,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污染物削减指标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超总量指标、达不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环境违法现象突出、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地区等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和“区域限批”。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控制废气污染。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
(四)秸秆禁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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