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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6.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一要加大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以促进减排为目标,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
  1.督促重点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切实抓好已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执法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进行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征收污水排污费。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要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等问题,特别要针对2008年专项检查发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存在建设上缺乏专业设计、运营中缺乏专业管理、渗滤液缺乏有效处置和恶臭污染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后督察,对仍未落实整改措施,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要进行挂牌督办。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6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请于2009年6月25日前报市整治办(联系人:余勇、吴张敏,电话:2668537、2668516)。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9年6~10月)
  各县区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辖区内“两高一资”行业企业、涉钢制造企业、涉砷行业企业专项检查和整治情况总结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检查和整治情况总结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整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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