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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

  (四)根据省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引入竞争机制,在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择优选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严格规范服务行为,保证向参合农民提供安全、优质、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维护参合农民权益,保证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取信于民。要建立“淘汰”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和服务行为不规范的,要坚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认真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等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六)负责辖区内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认真审核、填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

  (七)负责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合作医疗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现场检查督导、召开调度会议等多种形式,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八)负责组织培训县级合作医疗分管领导及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

  (九)负责合作医疗的咨询答疑工作。负责受理群众对合作医疗工作的投诉、举报及对重要案件等的调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十)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总结、考核评价等工作。

  (十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发动、资金筹集等工作,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十二)负责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并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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