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
(冀卫农基字〔2007〕6号)
各市卫生局:
2007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覆盖全省139个县(市、区),基本实现农村地区全覆盖,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的科学有效管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顺利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加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从试点阶段转向普及阶段的需要,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合作医疗县(市、区)[包括扩权县(市)]的管理。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督导,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范实施,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可持续发展。
三、履行职责,监管到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工作,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的工作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管理工作有:
(一)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线调查方案、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和推荐的方案,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包括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方案、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方案、门诊补偿方案和二次补偿方案等),并对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理、有效、公平、公正实施。
(二)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及信息管理、统计报告、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等,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监管力度,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各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合理、有效、充分使用、收支平衡、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