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现代化教育手段,对本区域应急管理干部开展专业岗位培训,对街道、社区、乡村、学校和医院等单位的基层干部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普及培训,对各类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做好对所属企业、院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所属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做好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专门培训工作。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校教育中增加有关应急方面的内容。
(四)市政府应急办要以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企业、院校负责人和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培训为重点,采取举办研讨班、以会代训、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一是联合市委党校、行政干部培训学校举办县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专题研讨班、应急管理工作培训班、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及应急管理业务骨干培训班。二是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国资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举办国有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培训班;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等部门,举办民营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培训班;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举办中小学负责人应急管理培训班。三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实地考察培训。四是通过召开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开展相关培训。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应急管理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培训规划和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每年初将年度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报市政府应急办,年底以书面形式报送培训工作总结。要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质量的干部教师队伍,确保培训质量。要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培训需要。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组织,严格管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列入各级应急管理目标考核体系,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