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共培训49160人(每个村卫生室培训1人);
3、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培训:共培训1966人(每院培训1人);
4、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共培训136人(每县培训1人)。
三、培训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呼吸内科医师培训呼吸系统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检验和放射医师培训岗位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二)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
掌握合理用药有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三)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培训
重点掌握有关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等知识,提高院长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县(市)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
重点掌握有关卫生政策法规、相关政策、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等知识,提高局长的管理能力。
四、培训职责分工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按照中央《2006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负责制定本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计划、监督评估方案和考核评估标准,开展监督评估并组织实施;
2、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厅考试培训中心作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根据卫生部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负责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有关师资和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的培训工作。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中心乡(镇)卫生院呼吸内科医师、放射医师、检验医师到市级医院临床进修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
3、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一般乡(镇)卫生院呼吸内科医师、放射医师、检验医师到县级医院临床进修学习的组织实施;
4、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有关师资的培训工作。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一般乡(镇)卫生院呼吸内科医师、放射医师、检验医师到县级医院临床进修学习的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村卫生机构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培训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乡(镇)卫生院呼吸内科医师、放射医师、检验医师培训各2个月,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5天补助150元;乡(镇)卫生院长(副院长)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14天补助1120元;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培训,中央财政按平均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培训7天补助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