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7〕63号)
张家口、保定、沧州市卫生局,怀安县、定州市、河间市卫生局:
自2005年11月我省恢复单采血浆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较好地履行职责,加强了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单采血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但是从全国来看,非法采供血浆事件偶有发生,不断为我们敲响警钟。近一个时期以来,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对打击非法采供血、加强单采血浆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确保单采血浆质量安全,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为单采血浆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单位对单采血浆站的质量安全负责。单采血浆站要建立公示制度,在站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内容包括:本机构的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资质、供浆员注意事项、供浆时间间隔要求、体检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单采血浆站要严格遵守《
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规范采浆行为,加强质量控制,确保采供血浆质量安全。
三、实行单采血浆站监管责任分级制度。单采血浆站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单采血浆站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单采血浆站违法违规行为并严厉查处,监督检查的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并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检查的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完善并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范,严肃查处频采、超采和冒名顶替、跨区域采浆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组织采供血浆的血头、血霸。要不断改善监管手段,积极探索对单采血浆站监管的派驻制度等,争取工作的主动性。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平台,实现对所有采供血机构的远程动态监控,保证单采血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