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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通知


  本条件依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场所,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配餐、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二条 卫生管理

  (一)卫生管理组织:应成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经专业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经营场所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原辅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仓库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留样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除虫灭害卫生制度等。规章制度应明示。

  (三)食品从业人员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服:食品从业人员每人应有两套以上的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更换。

  第三条 选址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地区,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

  (二)必须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饲养场、粉尘等污染源25米以上,保持环境整洁。

  (三)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四)整体布局合理,划分生产经营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功能区。

  第四条 食品处理区工艺布局要求

  (一)设置: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

  (二)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最小面积不低于200㎡。

  (三)食品处理区布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隐患: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凉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食品加工用工用具摆放合理,并有明显区分标志,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五条 设施与设备卫生要求

  (一)地面、墙壁、屋顶与天花板: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不易剥落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与柱角间、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

  (二)排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具有一定坡度,不留积水。应有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由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通风排烟设施: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

  (四)采光: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五)炉灶: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

  (六)食品加工用设备、工具、容器: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与容器,应由无毒无害、表面光滑、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易于清洗,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七)冷藏设施:有与加工相适应的冷冻、冷藏设施,生熟分开,标志明显。

  (八)食品运输工具、容器: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平整,便于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封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置。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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