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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冀卫医〔2008〕3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7〕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以卫生部“通知”中的案件为戒,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本市、本机构相关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提高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特殊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严防类似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医疗机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认真落实“五专”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和安全保卫制度;强化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等特别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的处方管理,严禁在医疗机构外使用,堵塞管理漏洞,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三、依法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集中督导,确保管理规范。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立即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确实符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条件的医疗机构,重新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核发《印鉴卡》。

  各市要将集中检查情况务于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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