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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卫医〔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应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名称须由设置审批机关初审,逐级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诊疗科目应核准到二级,并注明具体疾病名称。

  二、只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可以在相应诊疗科目后注明专科疾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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