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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九条 名中医评审工作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河北省名中医专家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果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授予“河北省十大名中医”或“河北省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各设区市及有关单位要重视名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把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为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名中医的名牌效应。
  第十一条 已获河北省名中医称号者,若有违法违纪、医德医风败坏行为,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者,经领导小组核实,撤消其名中医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全省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开展评选工作的时间和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河北省名中医评选申报表

  姓  名:

  单  位:

  呈报部门:

  填写日期:

河北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二〇〇八年三月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一寸照片

政治面貌

 

民 族

 

学 历

 

职 称

 

聘任时间

 

学 位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专 业

 

特 长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年限

 

何年被何部门确定为何重

点专业或重点学科带头人

 

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学术团体任职情况

 

主 要 学 习 工 作 简 历

 

主  要  业  绩  简  介

主要体现临床经验、学术思想、学术水平和中医药服务量等方面:

主  要 业 绩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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