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办民营中医医院管理人员卫生政策法规培训班的预通知
(冀中医药〔2008〕19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管理队伍,进一步规范民营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我局《2008年全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经研究决定,举办一期全省民营中医(中西结合)医院医疗卫生政策法规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民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法定代表人、医务处(科)长。
二、时间安排: 预定于2008年5月中旬举办,会期两天(具体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主要内容:医疗机构及执业人员执业活动中的法律、法规;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与改革中的有关政策、建立诚信体系、自律与维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四、有关要求:
参加培训的人员缴纳培训费860元/人(培训合格人员授予省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分),司机200元/人,住宿及差旅费自理。
各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并于4月25日前将市级登记注册民营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名录及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回执表(见附件)传真至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医疗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崔红欣
0311-87835534,0311-87812704(传真)
附件:1.市级登记注册民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名录
2.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二○○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市级登记注册民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名录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床位数(核准)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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