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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法监〔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宣贯工作,组织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放射工作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全面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除《办法》明确规定外,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监测以及华北石油管理局所属各放射工作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具体事宜委托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承担;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参加相应工作。

  承担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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