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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2008年消防工作的意见

  7月5日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各地、各单位要借助宣传栏、内部报刊、电子显示屏等多种载体,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要通过举办讲座、组织演练等形式,积极开展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的同时,采取有效方式,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医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加强灭火救援演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要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灭火救援和疏散预案,做好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灭火救援设备装备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自身灭火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和与其他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厅成立由副厅长高春秋同志任组长,办公室副主任戚海、人事处副处长燕建振、中医药管理局调研员、副局长段云波、医政处副处长姜建明、妇幼处调研员闫文利、应急办公室副主任李建法、疾病控制处副处长翟京波、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马哲、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闫晓东等同志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好本地、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地、本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强化督导检查。7月4日-8月5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做到一个不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省卫生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消防安全各项法律法规、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消防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检查的力度和频次,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举办“平安奥运”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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