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冀卫规财〔2008〕27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根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为做好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是规范医疗器械采购行为,降低采购价格,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纠正医疗器械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具体事宜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办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由省卫生厅统一负责组织。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配置后,方可列入集中采购计划。资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资金为主,要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集资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招标采购工作由省卫生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采购进口设备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五、医疗机构采购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填报《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计划表》(见附件)一式四份,逐级报省卫生厅审核后,转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附件: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计划表
二ОО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