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市医疗机构定点承诺书
卫生厅(局):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任务,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广大农民看病就医问题,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为广大农民健康提供保障。我院自愿申请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加强新农合政策宣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医院职工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了解和掌握新农合政策规定,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参合农民服务。
二、医院成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由1名院领导牵头,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院新农合宣传教育、业务管理和检查督导工作;为参合农民提供就医指导、政策咨询、投诉处理、费用报销等服务;接待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当地住院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核查等。
三、医院在门诊大厅等醒目位置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宣传新农合政策、补偿规定、就诊流程、医疗费用补偿报销办法等。公示药品和医疗收费价格及在本院住院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可补偿费用及报销费用等。
四、认真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行使用二、三线药品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特殊检查分级审批制度。实行使用目录外药品、目录外诊疗项目,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字制度。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诊疗项目应用,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省直三级医院达到75%以上,市管三级医院达到80%以上,省、市级二级医院达到85%以上;目录内诊疗项目费用占总诊疗费用的比例达到80%以上,努力降低医疗成本,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五、认真执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首诊负责制和出入院标准,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坚持合理收费,实行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制。建立健全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六、对入院参合农民做到认真核对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对发现的冒名顶替患者,及时通知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出院参合农民做到出具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及病历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方便参合农民回县报销。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使医院管理系统(HIS)与新农合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医疗信息网络传输,医疗费用自动审核结算,住院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出院即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报销。
七、建立医院对科室、科室对医务人员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地对门诊处方、住院病历进行抽查,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考核评价,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对模范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服务行为规范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医疗行为不规范、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的,根据情节轻重,实行警示告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追究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