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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的通知
(冀卫医〔2008〕50号)


各市、各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120”医疗急救体系作为政府的公共医疗资源,承担着群众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重要职能。目前,我省各地都建立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通了“120”急救电话,在应对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急危重症病人生命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急救指挥不统一、多头出诊、无序竞争等现象日益突出,造成了医疗急救资源浪费,影响了急救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急救服务需求、卫生资源等状况统一规划,科学、合理整合组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网络医院的职责。要按照已确定的一个设区市原则上只建立一所急救中心,一个县(市)原则上只建立一所急救站的规定,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严格审核验收。对于符合设置标准要求的,依照相关程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依法予以撤销;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市要进一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特服呼叫号码“120”的使用与管理,严禁医疗机构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对于已设置的其他呼叫号码,如“96120”、“995”等,要及时协调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并收回相应的号码资源,保证“120”呼叫号码安全、畅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使用“120”呼叫号码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三、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具备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救护、转运监护功能。转运病人的医护人员至少2人(1名医生、1名护士),医护人员必须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具有急救专业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救护车原则上需配置心电监护仪、氧气瓶、硬板担架等抢救设备,救护车辆必须性能良好,抢救设备必须运行正常,18类抢救药品配置必须齐全、安全有效,切实保证急危重症病人现场急救和途中监护及时、规范,转运工作迅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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