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就业再就业办根据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的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资料,计算贴息金额,并拟订贴息计划。市财政局在确认贴息计划后,会同市就业再就业办在《重庆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署贴息意见,并联合下发贴息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就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表附后);

  (二)推荐单位证明(表附后);

  (三)企业安置人员名册;

  (四)下岗失业证及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当年在银行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银行对帐单、已支付的利息清单(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并由相关贷款机构出具贷款属实的证明。

  第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分两次直接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就业再就业办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重点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向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每年对再就业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如违反本贴息办法,伪造或谎报申报贴息资料,经查属实的,市就业再就业办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收回已贴息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责任。对其推荐单位将三年内不纳入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支持的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