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推荐单位将申报企业资料汇总后,连同推荐意见一并向市就业再就业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推荐表》和《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申报表》(表附后)。
第五条 市就业再就业办接申报材料后,将资料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基本情况、安置人员能力、项目状况、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经最后审定后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
第六条 已经确认的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可向银行、税务等部门申请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重点企业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贴息所指贷款包括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八条 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的条件:
(一)当年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
(二)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达到100人以上的。
第九条 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标准为吸纳安置人员人均15-2万元贷款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45万。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计算,原则上由企业安置人员人数乘以15-2万元贷款额,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 贴息的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由企业首先向推荐单位提出贴息申请。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推荐的企业,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无误后,再报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