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
(渝就业办〔20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做好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发挥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再就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每年的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组织和编制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 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每年批准扶持的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
第二章 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申报与确定
第三条 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申报条件为:
(一)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包括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生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实施的再就业工程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良好,企业资产状况较好。
第四条 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年末时向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认真和严格的审查,并共同提出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