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按照原治疗方案继续治疗,提供剩余免费抗结核药品,完成随访查痰,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在患者继续治疗过程中,及时将治疗情况、随访查痰结果和疗程结束后转归信息转达给转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
七、监督及评价系统
(一)登记与报告
1、流动人口结核病登记和报告要执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结核病登记报告制度;
2、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和程序填写《结核病人初诊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和《结核病人登记本》,并在备注中注明“流动人口”(如为农民工,注明“农民工”)字样和患者户籍地址;
3、治疗管理人员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
4、综合医疗机构开具病人转诊单,填写医院肺结核病人及可疑者转诊登记本,并在转诊单和登记本上注明“流动人口”字样和户籍地址;
5、追踪访视人员填写肺结核病人追踪情况登记表,并注明“流动人口”或“农民工”字样;
6、健康体检点医务人员填写流动人口结核病健康体检登记本和转诊单,并注明“流动人口” 或“农民工”字样。
(二)报表
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例报告纳入结核病防治工作报表。同时以市为单位以季报表形式单独上报(见附件2)。
(三)督导
流动人口肺结核病防治督导工作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四)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辖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评估,各市要将督导评估总结于每年6、11月底前上报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省卫生厅将不定期对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1
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转出单
结核病人登记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手机)
工作单位
职业
其他联系人电话(手机)
诊断
开始治疗时间
年
月
日
痰检结果:治疗前
2月末
3月末
5月末
6月末
8月末
转出日期:
年
月
日 治疗方案
拟转入地住址(请详细填写)
拟转入地结防机构
地址
电话
转出地结防机构
地址
邮编
转出地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贴附治疗管理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