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治疗管理
(一)治疗管理对象
辖区内发现的流动人口中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是治疗管理的对象。对于“定义”界定之外的流动人口患者因暂住时间太短,要将其转诊至病人原籍或流入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管理。
(二)治疗管理机构
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主要的治疗管理机构。此外,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优势,提高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的治疗成功率。
(三)治疗管理方式
以不住院间歇化疗为主,对涂阳肺结核患者以及空洞、栗粒涂阴肺结核患者实行医务人员直接面视下服药为主的全程督导(DOT)管理,对其他涂阴肺结核患者实行强化期督导管理,继续期实行全程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乡、村医以及指定的专职人员是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督导管理的主要执行者,要将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纳入其中。
(四)免费治疗范围
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与户籍人口一样提供免费抗结核治疗药物,除此以外的辅助治疗费均由病人自行承担。
(五)免费抗结核药品
对所有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使用国家统一采购、下发的抗结核免费药品。各地要将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所需的药品纳入当地规划的抗结核免费药品采购计划之中,保证充足的药品来源。
(六)治疗管理费
为提高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单位的积极性,保证治疗管理质量,要求认真落实管理费的发放政策。
1、管理费的发放额度
为流动人口肺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的医务人员提供管理费,新涂阳患者和重症涂阴患者(空洞和栗粒)100元,复治涂阳患者120元,其他涂阴患者60元。
2、发放条件
督导管理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并定期查痰;因特殊情况(死亡、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按照管理的时间发放;转出的病人必须确认得到继续治疗,完成疗程后才可发放。发放手续必须齐全,谁管理谁受酬,领取经费的人员必须签名。
(七)跨区域管理
为确保跨区域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规则完成规定疗程,转出和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之间要充分合作,保证病人在转出后能够继续得到规范的治疗,并及时交换和反馈病人的诊疗信息,确保病人的登记、报告、治疗和管理在病人居住地点的变更后继续顺利进行。
1、管理对象:在治疗过程中返回原籍或转入它地的未完成规定疗程的流动人口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对于“定义”界定之外的流动人口肺结核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病人,直接开具“病人转诊单”将其转至患者户籍所在地或前往地结核病防治机构,不进行登记管理。
2、转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认患者转入地后,填写转出单(见附件1),一式三份,一份交患者携带到转入地结防机构就诊,一份寄送或传真至转入地结防机构,一份存档。转出地通过电话与转入地确认和沟通相关信息。在患者转出7日内随访其转诊到位情况。
3、转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接到持转出单的患者就诊后,将患者信息记录在结核病人登记本的最后几页,不给予登记号,不进行重复登记和报告,及时通过电话向转出地反馈。对转入7天后仍未到位的患者进行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