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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卫法监〔2008〕21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全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确保放射诊疗质量与安全,现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广泛开展培训和宣传,督促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尽快按程序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必须通过河北省卫生行政网上审批系统发放。

  三、省卫生厅负责省直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除省直医疗机构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自2009年7月1日起,没有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河北省省直医疗机构名单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省直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名 称

序号

名 称

1

河北省人民医院

12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2

河北省儿童医院

13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3

河北省胸科医院

14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4

河北省老年病医院

15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5

省直属机关第一门诊部

16

河北省中医院

6

省直属机关第二门诊部

17

河北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7

河北省妇幼保健中心

18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8

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

19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9

河北省第七人民医院

20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10

河北省医疗气功医院

21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11

河北省望都皮肤病防治院

22

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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