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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冀卫法监〔2008〕23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地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其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法定职责,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农民工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制度,加强管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告知危害,组织体检

  要督促用人单位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欺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三、加强防护,实施监测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四、强化管理,改善服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体检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进农村、进社区,实现卫生监督重心下移,加强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农村地区用人单位的预防性监督检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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