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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

  (四)服务时间

  新参加工作的城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后晋升主治(管)医师前,以及已经取得主治(管)医师的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均须下乡服务一年。

  城市医生下乡服务的时间可以累计,但每次不得少于3个月,低于3个月的不予累计。

  城市医生参加政府组织的以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援外、援藏、援疆、扶贫工作时间,可计算为下乡服务年限。

  (五)工资福利及生活待遇

  城市医生下乡服务期间,原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不变,享受正常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派出单位还应给予适当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

  城市医生下乡服务期间不得接受受援单位的任何补贴和奖金。受援单位要为到下乡服务的城市医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完善机制,规范措施,强化管理,确保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日常管理。派出和受援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下乡服务城市医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引导其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全心全意为农村卫生发展服务,为农民健康服务。要关心城市医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城市医生下得去、呆得住、干得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工作考核。城市医生下乡服务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河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受援单位和县(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其在农村服务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考核鉴定,严查并杜绝弄虚作假行为。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鉴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由派出单位重新安排到农村服务。在不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可分别填写《鉴定表》。《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服务时间,不能累计为下乡服务年限。

  (三)考核鉴定的运用。对应当下乡服务但不服从所在单位派遣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按照结合实际、分步推进的原则,从2009年起,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把城市医生下乡服务作为晋升职称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2009年达到晋升条件但尚未完成到农村服务年限的,原则上暂可推荐申报相应职称,但晋升后必须补足服务年限,未补足服务年限的不得聘用。从2010年开始,要将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规定,作为职称申报和晋升的必备条件。报考主治医师及申报副主任医师时,需提交《河北省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没有下乡服务或没有完成下乡服务年限的,一律不得报考和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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