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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做出进一步明确:

  (一)实施到农村服务的单位及人员范围

  派出单位为政府举办的城市(不含县级市)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各类专科医院);设区市和省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三级医院和省属卫生机构重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城市二级医院和市属卫生机构重点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派出人员为:在上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晋升主治(管)医师或副主任医师的人员;2000年以来新聘用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下统称城市医生)。

  受援单位为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含县级市,不含设区市辖区和街道)医疗卫生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是发挥城市医生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开展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为农民防病治病提供直接的优质服务。

  二是利用查房、巡诊、带教、举办培训班和学术讲座等方式,推广适宜技术,传授技术经验,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是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宣传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新风,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四是广泛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密切党群政群关系。

  五是锻炼队伍,转变作风,树立艰苦奋斗思想,培养城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三)服务形式

  各级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确定2-3个县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工作基地,采取定期轮换的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以下简称下乡服务),帮助受援单位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工作基地要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单位。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工作基地要报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科(处)备案,各设区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备案。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确定的工作基地直接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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