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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
(冀卫人字〔2008〕1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和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4〕11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工作扎实开展,现就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服务大局,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加大了农村卫生投入,广大农村的卫生装备水平和硬件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同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城市医生支援农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但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广大农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求状况相比仍然比较滞后,严重制约着农村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农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是党和政府着眼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做出的战略部署。河北是农业大省,农业、农村、农民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工作中占有较大比重,提高农村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增进农民健康水平,对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尤为重大。各地、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为促进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提高农村卫生工作水平做出积极努力。

  二、认真执行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把卫生支农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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