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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医〔2008〕6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地要认真组织各级医政管理人员学习卫生部《通知》精神,充分领会其实质,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戒除麻痹懈怠思想,切实落实《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到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归口,审批程序合法,核定项目准确,档案管理规范,日常监管到位。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地要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对本地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梳理,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要严格审核设置申请材料,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和备案制度,实现医疗机构审批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新设置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设置审批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三、集中清理整顿。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现有医疗机构审批事项的集中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和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通过集中清理整顿,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2008年8月至11月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集中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和要求,自查自纠本级医疗机构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规范医疗机构的审批行为。同时,要完成《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修正,于11月底前将数据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医政处;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为检查督导阶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清理整顿情况、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2009年1月至2月为全面总结阶段。各地要认真总结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各市卫生局于2009年2月底前将集中清理整顿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同时填报《医疗机构审批集中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附后)。省卫生厅将结合督导检查情况,对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执法不严、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市场混乱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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