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海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机制的要求,从治乱、治散、规范、监控、矿山生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等方面进行总结,积极探讨和研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工作要求
  (一)任务到人,全面清查违法违规行为
  在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以各区政府为主,迅速组织各区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清查组,查清本地区所有存在勘查、采矿活动的区域,并登记造册(样式见附件1),分区域明确一个责任人员,逐个进行实地清理检查。检查组对负责区域内的各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建立“一矿一表”检查制度,由清查人员按照清查表(样式见附件2、3、4)规定的内容,检查其持有的勘查、采矿许可证以及其他证照是否合法有效;对照勘查施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检查勘查、开采活动是否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进行;有无责令停产整顿和依法关闭情形;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填制清查表,并做到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
  对有合法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或企业,因季节原因暂时未开展勘查或开采活动的,由各区国土资源局通知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携带所需的各种证照和有关资料到实地或指定地点,接受清查人员的检查,规定时间未到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清查人员不履行清查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清查组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责成有关部门或组织本部门进行认真查处。凡不能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对无证勘查、开采或盗采行为,由市打击非法盗采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国土等部门负责查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坚决予以取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持失效的许可证进行勘查或开采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无证开采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采的行为,由决定矿山停产整顿的机关负责进行查处。按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规定的职责范围,相关部门对已关闭矿山进行监管,发现“死灰复燃”的,除按相应职责进行处理外,还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无证开采进行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