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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六、在限制开采区开采的矿山整合后必须满足限制条件。
  (二)矿山关闭政策依据及标准要求
  第一、对达不到资源规模准入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二、对矿山企业存在证照不全,违法违规采矿行为的,由各区政府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市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我市非煤矿山多、小、散、乱的局面客观存在,按照我市“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及自治区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无法实现产业提升,规模化开发的矿山企业不予以行政延续相关证照,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关闭矿山。
  第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
  第五、环境敏感区、重点生态保护区、影响水源地环境保护区、淹没区附近矿山企业予以关闭。
  第六、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全部关停;重要交通道路可视范围内、重要城镇居民区、重要文物保护区、重要旅游景点周边的矿山予以关闭。
  第七、按照自治区“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实施关闭,对关闭矿山要采取明确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的办法进行监管,杜绝关而不死,死灰复燃的现象发生。(政策依据见附件4)
  (三)关闭矿山补偿
  各区负责关闭企业的合理补偿。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合法存在的矿山生产建设投入部分进行评估,将评估底价纳入采矿权出让底价中一并处理,也可以采取协商办法确定补偿具体标准,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非煤资源整合与整治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批复”,到2008年8月底,我市探矿权由11个减少到6个,矿业权数减少45.45%;采矿权由2006年初的316个减至171个,减少45.9%。选矿厂仅一个暂予保留。
  结合我市2007年12月份关闭87家矿山实际,批复中确定保留的171个采矿权中有32个已于2007年由政府公告关闭,据此最终确定我市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最终目标为:到2008年8月底,探矿权由11个减少到6个,探矿权数减少45.45%;采矿权数由2006年初的316个减至139个以内,采矿权数减少56%,选矿厂仅一个暂予保留。(详见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工作安排
  (一)完善和充实非煤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各区政府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务于2008年4月11日前将各自非煤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组成及其工作机构调整情况报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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