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需要入院治疗的,区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当天,出具入院通知书;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入院通知书开展医疗服务。
(三)已经实施治疗的救助对象携上述材料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不符合救助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救助对象入院治疗但因家庭困难支付不了入院费用的,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并提前支付规定限额的部分救助资金,治疗完结后,市区民政部门再根据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救助资金。救助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发生数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3、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每年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拨入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专帐,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等业务,并要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本市及辖区内医院承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市、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设立济困门诊和济困病房,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免收挂号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药费减免10%。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备案,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全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市民政局为牵头部门。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应将医疗救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范畴,切实履行政府医疗救助管理职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配置市、区、镇(街)专职医疗救助人员,使医疗救助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各种医疗保险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