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乌海政发〔2008〕19号 2008年6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解决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救治问题,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07〕125号)精神和市委、政府关于切实关注民生、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好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目标任务
在逐步健全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全市统筹、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实现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实施标准有别的限额医疗救助;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施分类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和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对象
(一)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居民(落户五年以上,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