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消除性别歧视、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医疗市场,加强B超管理,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残害女婴等违法和犯罪行为。
九、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完善党委、政府议事制度,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专题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交上年度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要求,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体系和办法,实行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线考核。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22元,按3:2:3的比例分级承担。继续安排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同时,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的区率先完成投入任务,增加投入。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选派优秀人才充实、配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注意加强培养和使用实绩突出的优秀计划生育干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各镇(办)要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村(社区)要按照年轻化、女性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配齐配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要重视做好干部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术精湛、服务优质、作风优良、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