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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制定普惠政策时,要注意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相衔接,通过奖励、扶持、优惠、保障、补偿和关怀等具体政策措施,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对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重大疾病、伤残、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优先救助。科技、农业和扶贫开发部门要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各类扶贫资金和项目。各类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要对现役军人家属、子女给予照顾。要统筹和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发展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福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八、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相关部门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医疗保健机构在接收孕产妇生育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要及时向所在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要严格查验有关证件,对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及时向所在镇(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组建征收专门执法队伍,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应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责任制,公安、民政、民委、卫生、煤炭等部门在办理收养、变更民族、登记结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鉴定国有煤炭工人身份等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律严肃处理。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凡违法生育(或收养)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该降级撤职的,要降级撤职,该开除的,坚决予以开除;农区居民和城镇居民5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授予各种社会性荣誉。因违法生育受到处理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提请党委、人大、政协依法予以罢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政策外生育的,5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上的取消文明单位资格,并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社会公众人物、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生育的,依法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取消其企业所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其它民生政策如低保、征地补偿、扶贫开发等,都要剔除政策外生育的人口。各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时,应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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