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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责任区域内建(构)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或者在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上有乱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任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制止和举报,未制止和未举报的,责任单位或业主应在限期内清除,对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侵占绿化带和草坪,向门前绿地及树坑倾倒垃圾、污水以及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责任区内建(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或堆放杂物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责任区内经常有店外作业、占道经营(占盲人道)有碍交通秩序的,执法人员应通知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损坏责任区内各类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外,并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责任区内乱停放车辆的,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责任区内对经常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文明单位,市、区文明办可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对不文明行为向社会曝光。
  (九)责任单位或业主没有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的积雪、积冰或清扫不彻底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当事人处10元罚款。
  (十一)在责任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生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环境秩序的,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在主要街路两侧进行拆迁和装修时,拆迁和装修单位或业主是“门前四包”责任人,拆迁和装修时应设置围挡,保持周围卫生清洁。不按规定设置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责任区内该由责任人硬化的任务未按时完成或不履行硬化任务的;责任人损害道路附属设施不及时进行补缺或修复的,除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外,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硬化任务。
  (十四)城市居民住宅临街、巷立面禁止破墙开店,擅自破墙开店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住户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不服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理或处罚;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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