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责任单位和业主“门前四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旁出租的门面房的“门前四包”责任原则上由承租者负责。产权所有者与承租者应将“门前四包”责任制纳入租赁合同,并载明其责任,承租者未尽责任的由产权者负责。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和业主要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落实签定“门前四包”责任状,并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自觉接受责任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和业主要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自觉接受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及门前乱停、乱放、乱倒污水等现象,及时处理“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反映的破坏环卫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等行为。
公安、工商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协调、协助“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
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维护好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设施和其它市政设施,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损害道路排水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以及门前乱挖掘等事件。
园林绿化部门做好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损坏花草树木等事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建筑工地、装修施工噪音污染的管理,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和业主反映的由于噪音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等事件。
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和业主及当事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或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清除收集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或者焚烧垃圾的,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