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必要时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评估并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通报,评估疫情形势,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或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15 - 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针对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包括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规定执行。
五、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六章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一、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