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区域内3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区域内3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6个以上。
3、疯牛病等新发人畜共患病暴发感染到人,并继续扩散蔓延。
4、国家和自治区兽医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境内有2个区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境内有2个区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3个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马传贫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2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6、农业部和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境内有1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境内1个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1个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行政区域内局部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行政区域内局部呈暴发流行。
3、区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五、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动物疫病防治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扑灭。
(二)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 5 - 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群防群控;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预防与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对疫情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