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区政府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二是各相关部门要安排足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费,确保工作需要;三是特种设备用户要加大经费投入,满足特种设备更新改造、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人员培训的经费需求,杜绝特种设备因经费不足而带病运行。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市安监局在企业换发《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过程中,对于特种设备未经注册登记及检测检验合格,不得换发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外)、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公园游乐设施、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入施工工地作业;禁止未挂有场(厂)内机动车牌照的场(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工地。
市公安局要加强特种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的许可,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未经质监部门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对该流动式起重机的车辆进行年检。
市交通局要加强对安装有承压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市教体局负责在校学生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知识的教育,做好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市煤炭局负责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经检验合格的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入煤矿开采工地作业。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豆腐、馒头、洗浴、干洗、服装加工等场所小型蒸汽锅炉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安监、质监、建委、公安(消防)、交通、煤管、教育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涉及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隐患,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和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落实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公安部门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执法支持,对妨碍依法监管的行为或制造、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案件要提前介入,及时依法查处。
五、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中,要突出抓好学校、车站、机场、商场、公园、体育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监管;突出抓好化工、冶金、建筑施工、矿山开采、气瓶充装等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重点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冶金起重机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电梯、气瓶、厂(场)内机动车辆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企业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设备有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有上岗操作证,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整治,查清项目建设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数量、安全状况、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