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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九)在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财政局统一票据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二)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三)在落实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各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举报内容。
  三、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举报以上内容的,属人口计生部门未掌握,并经查实的,查实一起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行为的人员中属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属人口计生部门未掌握,并经查实的,查实一起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一)通过举报电话、传真、邮箱、信函等进行举报。
  市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2026192、2025436
  举报邮箱:jshwxjk@163.com
  举报地址: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法制科收,邮编016000。
  各区、镇(办事处)也要相应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二)直接到市、区人口计生局或镇(办事处)计生办当面进行反映。
  (三)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五、受理举报的机关
  市、区及镇(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六、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电话、通讯住址等有关情况。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但匿名举报需讲明本人的联络方式。
  (二)举报人应尽量详细告知被举报对象及配偶的姓名、单位(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基本情况。
  七、资金来源
  举报对象属于哪个区、镇(办事处)的,由哪个区、镇(办事处)从社会抚养费中支付。
  举报对象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支付。
  八、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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