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内人口发〔2008〕5号)的要求,结合当前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坚决遏制计划外生育,鼓励、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和举报对象
(一)举报人为全市广大群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举报对象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群。
二、举报内容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四)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仿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仿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